(2017)豫1729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薛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781号原告:薛某,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万某,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勤,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