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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薛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781号原告:薛某,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万某,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勤,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