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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袁炳、罗光、欧阳响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欧阳响云,罗光,袁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负责人:丁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响云,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光,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炳,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住所地宜章县。法定代理人邓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刘征伟,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袁炳、罗光、欧阳响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6)湘0281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本院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志军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