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露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露,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602号原告:陈露,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阚全程,院长。原告陈露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露负担。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伟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