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电绿科开关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电绿科开关制造有限公司,陈盾,上海中电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166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号XXX楼。法定代表人:董勤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双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盾。被申请人:盐城中电绿科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刘敏。被申请人:陈盾,男,1964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上海中电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支绍环。申请人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电绿科开关制造有限公司、陈盾、上海中电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沪0115财保38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电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莲溪路XXX号、上海市绿科路XXX号XXX幢的房产以及被申请人上海中电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花木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在工行中山南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在平安银行金沙江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在平安银行金沙江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电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莲溪路XXX号,上海市绿科路XXX号XXX幢的房产以及被申请人上海中电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花木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在工行中山南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在平安银行金沙江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在平安银行金沙江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鑫审 判 员 楚 倩人民陪审员 华文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