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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与杨开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杨开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704号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伟华,系该公司经理。住址:景东彝族自治县月牙湾佳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32724100005342。被告:杨开贵,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9日,住景东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诉被告杨开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丰书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安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