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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金,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吉林省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209栋。法定代表人:张钧惠。本院在执行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吉林省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6)鄂0107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33,550元及逾期利息50,032.87元(以433,5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3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2日止);2、向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6月23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7,849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52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8,520.8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