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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贾XX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XX,刘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2235号申请执行人贾XX,男,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被执行人王XX,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贾XX与刘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宝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冀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