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冷贤中、田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贤中,田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2执异56号案外人:田甜,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莱阳市。案外人:田某1。案外人:田某2。申请执行人:冷贤中,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莱阳市。被执行人:田志荣(田波),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贤中与被执行人田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田甜、田某1、田某2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案外人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贤中与被执行人田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田志荣位于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关村临街门面房一栋(房产证号为02××98)。该房系田志荣与我母亲周建华的共同财产,现我母亲已去世,田志荣所借债务系在我母亲去世后发生,不应有我母亲承担,我们依法享有该财产的继承权,况且该债务系赌债,望法院查明事实,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是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田志荣(田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冷贤中的借款1020000元;并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借款利息。”因被告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鲁0682执933号。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田志荣位于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房屋一栋、临街门面房一栋。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鲁0682执9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志荣位于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关村临街门面房一栋(房产证号为02××98),三案外人得知后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该查封的02××98号房产登记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田志荣与周建华系夫妻关系,周建华于2006年10月27日去世。三案外人与田志荣、周建华系父母子女关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中依法查封和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无不当。从该查封的房产登记时间来看,该房产系田志荣和周建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周建华去世后,三案外人作为周建华的子女,对该查封的房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三案外人请求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案外人主张的该债务系赌债,不属于本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至于案外人针对该查封的房产应享有的具体份额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鲁0682执933号执行裁定书,保留三案外人田甜、田某1、田某2依法应享有的份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审判长 董志兴审判员 姜永平审判员 王金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褚小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