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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98号申请人:杨某某,男,1967年9月3日出生,49岁,汉族,住舒城县。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50岁,汉族,住舒城县。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尤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