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98号申请人:杨某某,男,1967年9月3日出生,49岁,汉族,住舒城县。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50岁,汉族,住舒城县。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尤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