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梁树成与吉日木图、巴根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树成,吉日木图,巴根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450号原告:梁树成,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吉日木图,男,35岁,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巴根那,男,60岁,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梁树成诉被告吉日木图、巴根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梁树成于2017年7月25日以证据不足,待补充搜集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日木图、巴根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树成负担。审判员 永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双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