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英年与颜世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世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773号原告:于英年,女,1953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被告:颜世英,女,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英年与被告颜世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英年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英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英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于英年负担。审 判 长 刘 亮审 判 员 许 蕊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