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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臣诉长春市汽开区管委会信息公开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臣,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吉行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臣,男,194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杨震,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766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明,主任。杜臣诉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汽开管委会)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初第2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杜臣原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元村村民。2003年杜臣与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元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耕地承包及经营合同》。后因高铁支线占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征收了杜臣承包地2708.9平方米。因杜臣所在的小开元屯划归汽开管委会管辖,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委托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放小开元屯支部委员会部分村民征地补偿款。小开元屯支部委员会向杜臣发放了征地补偿款。2015年8月24日杜臣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修四环路、哈大铁路、车辆修配厂专用线、石油管线、小开元屯段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信息”。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拒收邮件。2015年9月21日杜臣提起(2015)长行初字第127号行政诉讼。2016年3月14日本院判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履行答复职责。2016年1月22日,杜臣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汽开管委会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书,要求公开“修四环路,哈大铁路,石油管线,车辆修配厂专用线的征收地拆迁补偿详细信息”。汽开管委会在受理杜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以杜臣申请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并告知其本人的拆迁补偿信息可重新申请。杜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一、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补偿标准系由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不同征收项目之间的补偿标准不存在是否公平补偿的可比性。本案杜臣的集体土地系因哈大铁路项目被征收,修四环路,石油管线,车辆修配厂专用线等项目的征收地补偿信息是否公开对杜臣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杜臣申请公开上述信息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生产、生活及科研等特殊需求无关,故对杜臣申请公开上述信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哈大铁路项目系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征收项目,该项目的全部征收补偿信息,不由汽开管委会制作、收集或保存,汽开管委会对哈大铁路项目的全部征收补偿信息不存在公开的法定职责。三、因行政区域管辖划分,原告杜臣所在的小开元屯划为被告汽开管委会所管辖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将涉及小开元屯部分的补偿款委托由汽开管委会发放。作为具体发放机关,汽开管委会仅以其不是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为由作为其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款、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是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汽开管委会以杜臣申请公开征地补偿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告知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小开元屯支部委员会的部分征地补偿款的占地情况、补偿款项数额以及发放原则等信息可以为杜臣是否得到公平补偿的提供相应对比依据,汽开管委会作为此部分款项的发放机关,对相应的发放补偿信息有公开职责,应当予以公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汽开管委会对其负责发放的小开元屯支部委员会的部分征地补偿款有关占地情况、补偿款项数额以及发放原则等与原告公平补偿有关的信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杜臣公开;二、驳回原告杜臣其他诉讼请求。杜臣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汽开管委会将车辆修配厂专用线、石油管线、小开元屯段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全部信息依法全部公开,并提供查询及复印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一审认为集体土地项目的补偿标准系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不同征收项目之间的补偿标准不存在是否公开补偿的可比性。但是一审时杜臣的诉讼请求是公开征地拆迁信息,不是法院的上述认定,此项认定与其诉请不符。二、本案杜臣的集体土地系车辆修配厂专用线征收,修石油管线征占的是杜臣所在村屯集体所有的土地,该两项的征收补偿信息是否公开对杜臣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一审认定不影响错误。汽开管委会是杜臣所在村屯相关土地征收的主体,杜臣作为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被征收的情况补偿情况等信息有知情权和分配权,杜臣诉请公开的信息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杜臣是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公开信息的,一审依据该条例第十三条驳回其诉请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上诉人杜臣的集体土地系因哈大铁路项目被征收,且不能证明石油管线,车辆修配厂专用线等项目的征收地补偿信息是否公开对其生产、生活及科研等特殊需求有关。因行政区域管辖划分,杜臣所在的小开元屯划为汽开管委会所管辖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将涉及小开元屯部分的补偿款委托由汽开管委会发放。小开元屯支部委员会的部分征地补偿款的占地情况、补偿款项数额以及发放原则等信息原审已经判令汽开管委会对相应的发放补偿信息予以公开。故原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上诉人杜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宏权审 判 员  孙百凤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