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民初4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冯立骏与洪锡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骏,洪锡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785号之一原告:冯立骏,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锡龙,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陈自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立骏与被告洪锡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冯立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立骏负担。审 判 员 蔡守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顺强书 记 员 陈盛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