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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中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8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42岁(1975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成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X家园东侧早市内,使用镊子盗走被害人何某上衣口袋内的VIVOX6A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72元,案发后已起获并发还),在其逃离现场后被便衣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时某、许某、金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光盘,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止。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