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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谷保萍与苏红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保萍,苏红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919号原告:谷保萍,女,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住汤阴县。被告:苏红昌,南,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住内黄县。原告谷保萍诉被告苏红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贺连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保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保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谷保萍负担。审判员  薛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