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谷保萍与苏红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保萍,苏红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919号原告:谷保萍,女,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住汤阴县。被告:苏红昌,南,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住内黄县。原告谷保萍诉被告苏红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贺连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保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保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谷保萍负担。审判员 薛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