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56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1938年8月31日出生,住当阳市。被执行人王某3,男,汉族,1947年9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王某4,男,汉族,1950年7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王某5,男,汉族,1954年12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王某6,女,汉族,1958年11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余某,女,汉族,1960年11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余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503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王某1享有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一马路3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岗区字第××号)的继承权。王某1因房产转移过户事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宜昌市伍家岗区一马路3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岗区字第××号)转移过户至王某1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