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颜一中、刘清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颜一中,刘清平,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雪花社区交通中路216号。负责人陈湘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颜一中,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清平,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江桥街道谭桥社区同乐湖小区。法定代表人:汤友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颜一中、刘清平、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颜一中、刘清平、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颜一中、刘清平、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颜一中、刘清平、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肖文雅审判员 刘贵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利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