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白某某、张某某、白某、薛某某、孙某、雷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白某某,张某某,白某,薛某某,孙某,雷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610号原告某银行。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被告:白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白某。被告:薛某某。被告:孙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某银行与白某某、张某某、白某、薛某某、孙某、雷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审判员 曹鸿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