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岗与高瑞琴、韩换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岗,高瑞琴,韩换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刘岗,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瑞琴,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韩换朵,女,197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43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瑞琴、韩换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3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