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卞晓洁与程普亮、丁培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晓洁,程普亮,丁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恢38号申请人卞晓洁,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程普亮,男,汉族,饶河县大通河乡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丁培明,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卞晓洁与程普亮、丁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黑0524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卞晓洁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普亮、丁培明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卞晓洁与程普亮、丁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黑0524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巍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