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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卞晓洁与程普亮、丁培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晓洁,程普亮,丁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恢38号申请人卞晓洁,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程普亮,男,汉族,饶河县大通河乡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丁培明,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卞晓洁与程普亮、丁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黑0524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卞晓洁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普亮、丁培明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卞晓洁与程普亮、丁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黑0524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巍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