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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548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李某,男,195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张某,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桂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俊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