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特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薛中兴、刘月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中兴,刘月棠,薛玉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3民特49号申请人薛中兴,男,汉族,1955年4月23日出生,住孟州市。申请人刘月棠,女,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薛玉枝,女,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住孟州市。申请人薛中兴、刘月棠申请宣告薛玉枝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高中祥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薛中兴、刘月棠称:二人系薛玉枝父母。2010年5月被申请人薛玉枝在村广场走失,后经孟州市公安局网上查询,又多次在电视台发布寻人公告,仍无音讯,故申请宣告薛玉枝死亡。经查,薛玉枝,女,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住孟州市谷旦镇××大街××号,身份证号:。申请人薛中兴、刘月棠系薛玉枝父母。2010年5月,薛玉枝在村广场走失,经其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故其父母依法申请宣告其死亡。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薛玉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薛玉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其近亲属宣告其死亡的,应予宣告。薛玉枝自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已满四年,虽经申请人薛中兴、刘月棠多方寻找,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薛中兴、刘月棠系薛玉枝父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故其申请宣告薛玉枝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薛玉枝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