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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旭浩与江门市蓬江区南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浩,江门市蓬江区南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874号原告:王旭浩,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南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篁边河边里83号门前厂房。法定代表人:叶洪杰。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王旭浩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南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旭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南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由原告王旭浩负责交纳。审判员  王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颖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