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瀚与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瀚,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再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瀚,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朔州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朔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经济开发区八一路东侧美丽家园小区5#-15#商铺。法定代表人王军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朔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朔城区新民后巷6号。再审申请人刘瀚与被申请人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晋06民申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刘瀚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军明审判员 李 婧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