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大发与沈忠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发,沈忠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052号原告:高大发,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被告:沈忠其,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发与被告沈忠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大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大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0元,由原告高大发负担。审判员 程啸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