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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75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金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金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751-476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金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康华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焯,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枝,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中山市金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等十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分别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严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瀚杰刘家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