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长喜、河南荣士尔木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喜,河南荣士尔木业有限公司,刘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381号申请人刘长喜,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赵博,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荣士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商都大道与科莱路交叉口楚八怪,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72856151B。法定代表人刘杰,身份证号码为4123261973********。被申请人刘杰,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刘长喜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荣士尔木业有限公司、刘杰银行存款8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荣士尔木业有限公司、刘杰银行存款八百一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赵宜勇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