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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景国斌、韩文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景国斌,韩文献,黄树林,刘兴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景国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文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树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兴云。再审申请人景国斌与被申请人韩文献、黄树林、刘兴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30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景国斌申请再审称,一、判决无故增加上诉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二、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与司法实践不符。故依法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依法予以相应赔偿。申请人景国斌所受伤害,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生效判决已对此明确判决韩文献、黄树林、刘兴云分别赔偿景国斌损失9779.85元。关于申请人主张按照河南省人均寿命一次性赔偿其有生之年更换安装假肢的全部费用,因系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景国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