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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燕如与王晓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如,王晓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2773号原告:郭燕如,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晓辉,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燕如与被告王晓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燕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燕如负担。审 判 长  吴霞林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人民陪审员  金梦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