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燕如与王晓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如,王晓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2773号原告:郭燕如,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晓辉,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燕如与被告王晓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燕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燕如负担。审 判 长 吴霞林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人民陪审员 金梦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