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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嵇才东与陈春景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嵇才东,陈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嵇才东,男,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金湖县。委托代理人汤瑞平,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执行人陈春景,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金湖县。嵇才东申请执行陈春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春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嵇才东代偿担保款本息723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09元,由被告陈春景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陈春景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嵇才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海忠执行员  黄建波执行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