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070赵淑光与柯建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光,柯建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070号原告:赵淑光,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柯建海,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赵淑光与被告柯建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淑光与被告柯建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柯建海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光撤回对被告柯建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淑光负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