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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周姜、刘文文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姜,刘文文,揭伟超,艾清,查城鹏,辛泽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8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姜,男,1998年4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2016年5月25日因吸毒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罚款500元;2016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文文,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抚州市。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2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朝勇,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揭伟超,男,1997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2016年7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抚州市东乡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2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被告人艾清,男,1995年3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2016年8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2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荣华,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查城鹏,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抚州市。2016年8月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2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被告人辛泽,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汽车修理工,住抚州市。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2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未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姜、刘文文、揭伟超、艾清、查城鹏、辛泽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姜、刘文文、揭伟超、艾清、查城鹏、辛泽及被告人刘文文的辩护人杨朝勇、被告人艾清的辩护人李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9日饶某2(另案起诉)因其女朋友徐某1与被告人刘文文走得太近而心生嫉妒,通过短信告知徐某1欲殴打被告人刘文文泄愤,后徐某1将这一短信内容告知刘文文的好友饶某1(不起诉),饶某1又将饶某2欲殴打刘文文的消息告知被告人刘文文,于是被告人刘文文拨打饶某2的电话约饶某2出来摆场子打架解决此事,但饶某2称第二天再说。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文文打电话给饶某2要求其出面来解决此事,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均扬言要叫人在火葬场摆场子打架。之后被告人刘文文叫来被告人辛泽开车前往铜矿购买直刀等器械,随后又叫上被告人查城鹏、艾清与饶某1等人同行,饶某2也叫被告人揭伟超找几个人一起去打架。被告人揭伟超联系了被告人周姜、杨某1(另案起诉)、辛志澳(另案处理)等人,并让陈某、饶某3开车接人。后饶某2与被告人揭伟超等人带着直刀前往火葬场,但双方在火葬场没碰上面。当天中午,双方在电话中约定到抚州市东乡区佛岭国际公园门牌楼处谈判。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文文、查城鹏、艾清、辛泽与饶某1等人先行到了抚州市东乡区佛岭国际公园门牌楼处,并将带来的直刀等凶器藏匿在一旁的草垛中。在确定被告人刘文文等人已经到达后,被告人揭伟超、周姜与饶某2、杨某1、辛志澳、陈某等人分别乘坐三部小车在抚州市东乡区一中铁路桥下碰头,再由饶某2分发打架所用的直刀等器械,然后前往抚州市东乡区佛岭国际公园门牌楼处。双方相遇后,被告人刘文文、查城鹏、艾清与饶某1拿出藏在草垛中的直刀,被告人揭伟超、周姜与杨某1、辛某人也先后持刀下车,陈某、饶某3因驾车未下车,双方见面后被告人揭伟超、周姜、杨某1、辛某人与被告人刘文文、查城鹏、艾清、饶某1等人直接发生了械斗,由于被告人刘文文一方人数不敌对方,被告人刘文文、查城鹏、艾清与饶某1等人便弃刀逃跑,在跑的过程中饶某1被被告人周姜砍伤腿部,跌倒在一旁的水沟上,被告人揭伟超、周姜则上前围住饶某1并用直刀击砍其手臂及背部。经鉴定,饶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文文、揭伟超、周姜、艾清、查城鹏、辛泽伙同他人持械参与斗殴一次,且在斗殴过程中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六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文文、周姜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对被告人揭伟超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对被告人艾清、辛泽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查城鹏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被告人刘文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被告人刘文文系自首;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综上,应对被告人刘文文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揭伟超、周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均辩解称砍伤饶某1的还有卢某。被告人艾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被告人艾清系从犯;未持械参与斗殴;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具备监管条件。综上,应对被告人艾清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查城鹏、辛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饶某2(另案起诉)因其女朋友徐某1与被告人刘文文走得太近一事心生嫉妒,通过短信告知徐某1欲殴打被告人刘文文泄愤,后徐某1将这一短信内容告知刘文文的好友饶某1(不起诉),饶某1又将饶某2欲殴打刘文文的消息告知被告人刘文文,后被告人刘文文拨打饶某2的电话扬言要约饶某2出来摆场子打架解决此事,但饶某2称第二天再说。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文文与饶某2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均扬言要叫人在抚州市东乡区火葬场摆场子打架。于是被告人刘文文叫来被告人辛泽开车前往铜矿购买直刀等凶器,随后又叫上被告人查城鹏、艾清与饶某1等人同行。饶某2也找到被告人揭伟超,让被告人揭伟超帮他叫几个人一起去打架。被告人揭伟超联系上了被告人周姜、杨某1(另案起诉)、辛志澳(另案处理)、卢某(未满16周岁)等人,并让陈某、饶某3开车接人。之后饶某2与被告人揭伟超等人携带直刀前往火葬场,双方在火葬场未碰面。当天中午,双方在电话中约定到抚州市东乡区佛岭国际公园门牌楼处谈判解决此事。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文文、查城鹏、艾清、辛泽与饶某1等人先行到了抚州市东乡区佛岭国际公园门牌楼处,被告人刘文文等人将带来的直刀等凶器藏匿在一旁的草垛中等待对方过来。饶某2得知对方已到达后,便叫陈某开车带着被告人揭伟超、周姜与杨某1前去查看,确定对方抵达后,被告人揭伟超、周姜与饶某2、杨某1、辛志澳、陈某等人分别乘坐三部小车在抚州市东乡区一中铁路桥下碰头,由饶某2分发打架所用的直刀等刀具,随后前往抚州市东乡区佛岭国际公园门牌楼处。双方相遇后,被告人刘文文、查城鹏、艾清与饶某1拿出藏在草垛中的直刀,被告人揭伟超、周姜与杨某1、辛某人也先后持刀下车,饶某2、陈某、饶某3未下车,被告人刘文文、饶某1站在前面与被告人揭伟超、周姜、杨某1、辛某人对砍一会儿,见饶某2一方人数众多,饶某1和被告人刘文文、查城鹏、艾清便弃刀逃跑,在跑的过程中饶某1被被告人周姜砍伤腿部,跌倒在一旁的水沟上,被告人揭伟超、卢某则上前与被告人周某1围住饶某1并用直刀击砍其手臂及背部。现经鉴定,饶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刘文文于2017年6月10日18时30分在公安机关调查谈话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揭伟超于2016年7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查城鹏于2016年8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她事后听饶某1的妈妈说饶某1被人砍伤了,其他的打架细节情况她不知道。2、证人徐某2证言证实,她儿子饶某2说前段时间在东乡区佛岭国际公园参与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文文、揭伟超、周姜、艾清、查城鹏、辛泽犯罪时均已满刑事责任年龄。4、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姜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5月25日、2016年11月24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四日。5、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归案情况:被告人揭伟超、查城鹏系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文文系传唤到案;被告人艾清、辛泽、周姜系抓获归案。6、情况说明证实,辛志澳已上网追逃,卢某、徐某4、张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7、饶某1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饶某1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文文、揭伟超、周姜、艾清、查城鹏、辛泽辨认出本案的共同参与人,证人徐某1辨认出饶某2。9、同案人吴某供述称,他看到一伙人开着两辆车子来到国际公园门口,当时后面到的这伙人一看到刘文文那伙人就用砍刀丢过去,然后刘文文那伙人就开始到处跑,之后后面到的这伙人就下车追砍刘文文他们。具体打架情况他没有看清楚。10、同案人杨某2供述称,他们到达后,对方先从草丛内拿出1.5米的直刀,双方见面未有任何交谈,只是见对面拿出刀,他们才拿刀下车。打架时先是“小志”提着直刀下车与对方的一名男子对砍的。揭伟超、周姜、卢某当时也是提着直刀下车去的,他们三个都用刀砍伤了对方的一名男子。他、“小龙”、杨某1、王某、徐某4、张某当时均未动手。上午去火葬场时,陈某的车后备箱就放了几把短的直刀,在下午见面时,三部车上已经放了直刀和钢管等家什。对方一名男子腿部被周姜用直刀砍伤,后揭伟超和卢某又上前对着该男子的手臂及背部砍了几刀。11、同案人陈某供述称,饶某2拿了刀放在他车上是提供给“黑子”、“江某”、揭伟超等人打架用的。他准备停车时,马路对面已经有十来个人拿着直刀、木棍跑来准备砍他们,他把车往前面开,开到几百米远的地方靠路边停车。他车上的“黑子”、“江某”、揭伟超都拿着直刀下去,他就一个人坐在车上等,饶某3和饶某2坐在黑车上没下车,他在车上看见他们相互用手上的家什打架。五分钟至十分钟之后,“黑子”和“江某”空手走到他车旁边。“黑子”当时还告诉他说自己和“旺财”、揭伟超都砍到了对方的一名男子(事后才知道该男子叫饶某1)的手。12、同案人饶某3供述称,他没有开车带饶某2去铜矿买过直刀,接到饶某2通知之后直接去铁路桥下和另外两部车汇合,期间没有去买过刀。他们到了佛岭国际公园门楼处,当时还不知道要干嘛,准备停车时,对方的十几个人看到他们来了之后,都跑到一旁的草中拿出了直刀准备砸他的车,他看情况不对就开车往佛岭水库方向,并停在门楼前约200米处。他和饶某2当时没有下车且打架现场离他停车的地方好远,他没有看见双方的打架过程。过了大约一分钟左右,揭伟超就拿着一把长约1.5米钢管焊接柴刀的直刀跑到了他的车上对饶某2和他说:“出事了,刚刚杀到对方的人,流了好多血,赶快走。”之后他就开车带着饶某2和揭伟超往岗上积方向跑,在跑到一条不知名的小河旁边时,揭伟超就下车将砍到人的直刀丢在了河旁边的草丛里。饶某2在打完架之后叫他出去躲几天,他根本不清楚这件事的严重性所以才去了云南昆明。13、同案人卢某供述称,到达目的地,对方脚下地面摆放有鱼叉、直刀等家什,他们下车后,他就看见杨某2拿刀砍对方,对方的人还用直刀和杨某2对砍了一下,小志就拿着直刀朝着对方的人就砍。之后对方的人就四处逃跑,当时周姜就跟他们说:“把跑到田里的伢仂抓住来。”于是,揭伟超就一个人先拿直刀跑到该伢仂旁边朝着该伢仂的右手砍了一下,之后他和周某2个人也跑到该伢仂身边,他朝着该伢仂的右手砍了一下,还用刀背砍了一下该伢仂的背部一下。周姜也用直刀砍了一下该伢仂的右手,还朝着该伢仂的腿部砍了一下。后面张某也朝着该伢仂的右手砍了一下。14、同案人人饶某1供述称,他是被刘文文喊去的,到了佛岭国际公园门口,刘文文就从后备箱里拿出了五、六把五十公分长的西瓜刀,并将这几把刀藏在了公园门楼一侧的草丛中,刘文文将刀藏好后说如果对方人多,就拿刀防卫一下。他、刘文文、查城鹏、辛泽、艾清、吴某在等对方。当时吴某、辛泽坐车上没有下来,刘文文、查城鹏两人拿着刀站在现场玩,艾清也下车,但是有无拿刀他就没看清楚。对方来了三辆车,而且有人将直刀伸出车外,车上下来十多个拿着长约两米的钢管焊接的直刀的男子,他看到这情况就把手上的刀扔掉了,对方追着砍他,当时没看到他们这边有人与对方人员对砍,打架的时候,辛泽和查城鹏还过来拉他,查城鹏在拉他的时候被对方砍了一刀。他沿着一边的田间小路逃跑,跑到田畔时不小心就摔了一跤,被人用刀背砍到左腿小腿部位,然后就倒下了,对方的三名男子朝他砍,他就伸手挡。他们三人就一个人朝他左手手臂砍,一个人朝他右手手臂砍,一个人朝左腿上砍。在他住院期间,一个叫揭伟超的打电话威胁他说要敢报警,就砍死他。15、同案人饶某2供述称,2016年6月9日下午他与女友徐某1因琐事吵架,得知她与刘文文在一起玩,因他与刘文文之间有矛盾,当晚大约22时许他喝酒后发信息告诉徐某1说要打刘文文,后徐某1将消息告诉饶某1。第二天凌晨一点钟左右,刘文文打电话说要打他,他没有理会并将其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后刘文文一直发短信骂他,说要弄死他之类的话。6月10日上午9时30分许,刘文文打电话说要摆场子打架,他就说大家约在火葬场打架。后来他打电话给揭伟超,并去找他,当时揭伟超、辛志澳(喊名“小志”)、杨某1(喊名“黑子”)、卢某(喊名“旺财”)等人都在那里睡觉,他将刘文文要打他的消息告诉他们之后,辛志澳打电话给刘文文,双方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吵完后,辛志澳打电话喊来了周姜(喊名“江某”),他两个朋友饶某3、陈某也联系了他。在约好地方谈判后,他和饶某3在当天中午13时许,开车去铜矿买了五把长约1.5米的直刀,揭伟超叫来的人是否带了刀他不清楚。下午15时许,刘文文打电话叫他到佛岭国际公园门口谈一下,之后他和揭伟超等十余人开了三辆汽车到佛岭国际公园门口。他们的车刚到,对方七、八名男子就从草丛内拖出直刀,过来要砍他们的车子,他们继续开了一段路后也下车拿刀和对方对砍。砍了几分钟,刘文文一方就往马路上跑,之后他就没有看见了。因为他当时怕被砍没有下车,在他们开车离开时,他看见饶某1用手捂住另外一只手,好像受伤了。16、同案人杨某1供述称,揭伟超喊他去打架,出于义气,他便去了。他们到了之后就看到对方的人跑到一旁的草丛里拿出了直刀出来并扬起刀想打他们的车子,除了开车的司机及饶某2以外,其他到场的人(他、揭伟超、周姜、王某、卢某、杨某2、闵某、“麻子”)全都下车拿了直刀参与对峙和追逐对方,但真正砍到了人的只有揭伟超、周姜、卢某。17、被告人辛泽供述称,刘文文叫他去铜矿,他问刘去干嘛,刘叫他不要管。后来他就带刘去铜矿菜市场旁边,到达后,刘文文下车,他坐在驾驶座玩手机,刘文文回来后拿了一包钢管之类的东西,他只看到钢管柄,刘文文让他开后备箱,接着把东西放进后备箱。上车后,他问刘放了什么东西,刘说买了“家什”放在后备箱。他看到有家什,猜到可能会打架,但是碍于情面,还是开车送他们(刘文文、艾清、饶某1、伟伟、吴某)去佛岭国际公园,途中他还劝刘文文离去,但是他们没有听他的,他也没好意思离开。到达后,刘文文把直刀放在旁边的草丛里面,后来他和吴某在车子里面说话,打架时他看到饶某1和刘文文拿了刀,伟伟有没有拿刀当时他没有看到。刘文文、饶某1、艾清、伟伟看到对方人来了之后,就下车把刀拿了出来,对方的十几个人也拿着刀下来之后就把刘文文他们围住了,对方的人好像说几句话之后就拿刀来砍刘文文、饶某1,刘文文等人就准备逃跑,饶某1站在最后面,对方的人见他们逃跑就拿着刀边追边砍,这个过程中他就看见饶某1扬了一下刀,随后饶某1就被人砍倒了。18、被告人查城鹏供述称,他是被刘文文叫过去的,打架的具体情况他也不清楚。他们怕被对方欺负就带了四、五把一米长手柄的直刀,他们这边有六个人,有他、刘文文、饶某1、辛泽、吴某还有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对方有二十多名男子,都不认识。对方突然开了几辆车,从轿车里面下来大概十七、八名男子,手里拿的全是钢管焊接手柄的直刀。饶某1就上去对拿刀的那些男子说有什么误会,不要打架,对方就有一男子说,打。他当时拿了一把直刀在手上,看到对方人比较多,就扔刀逃跑。他们这边其他人也把直刀拿出来,看到对方人多就把直刀扔了跑走了,只有饶某1跟对方拿刀对碰了一下,但是被对方拿东西打到脚,然后倒地,对方就有一名男子用刀朝饶某1砍过去,饶某1倒在地上用手挡了一下,饶某1的手臂就被刀砍到了。他右手臂被人用刀背砍到了。有一名男子开着白色轿车追他,想开车撞他,但是被他逃掉。19、被告人艾清供述称,刘文文下午打电话叫他去佛岭国际公园,碍于朋友面子他去了。到了之后,看见刘文文、饶某1、查城鹏、辛泽四个人已经在佛岭国际公园门牌楼往吉和塔方向走的几百米的马路边上等,辛泽坐在白色起亚K5小轿车的驾驶位置。大约五分钟左右,吴某坐了一辆摩的,过来和他们一起说话,之后吴某坐在车内后排吹空调。刘文文说已经准备了刀放在草丛内,打架时统一到这里面拿刀。他就看了一下,看见斜坡下面的草丛内面有几把刀。大概等了半个小时左右,他和饶某1想走,但是刘文文不让。又过了十来分钟之后,对方就开来了三辆小轿车,窗户开着,全部伸了刀头露在车外面1米左右。他们看见后就都到斜坡下的草丛内拿“家什”(他和饶某1、刘文文、查城鹏四个人分别拿了一把直刀,辛泽就从车内出来了,但是没有拿家什,吴某一个人坐在车内没有下车)。首先对方一辆黑色广本轿车在他们旁边停下,车内下来7、8个男子,手中都拿了家什(有直刀、鱼叉),他和饶某1将直刀放在自己脚下,接着对方的第二辆车及第三辆车的人就都下来了,两车共下来十多个人,且每人手里都持有家什,之后他看见一名从第三辆车子上下来的人就跑过来说了一句脏话,且用手中的直刀用刀背砍了饶某1的左脚下部一下,接着饶某1就倒在地下,大家看见饶某1被砍倒之后,就跑了。20、被告人揭伟超供述称,他和饶某2都没说要带凶器参与打架,是他跟周姜打电话说有人要来打架,叫周姜喊几个人过来的,当时并没有说带刀过来。周某3的一伙伢俚带来了5把50公分长的直刀、7把两米长的直刀、2把两米长的鱼叉,但现场打架他们只拿了两米长的直刀出来打架。他们进入国际公园门楼开到白色K5旁边,还没停车,对方车上的伢俚就每个人手里面拿着一把一米多长的直刀站在车子旁边。他当时坐在第一辆车上,等他拿着刀下车的时候就看到后面两辆车上人正提着刀追着对方的人砍,对方的人就把手上的刀扔在一旁四下逃跑,饶某1在逃跑的过程中摔倒在一处水沟旁,他、周姜和周姜叫去的伢俚,三人持直刀砍伤了饶某1左右手臂,饶某1右手的伤是他和周姜叫去的伢俚砍伤的,饶某1左手的伤是周姜砍的。饶某2坐在本田副驾驶位置没有下来。21、被告人刘文文供述称,2016年6月10日凌晨的时候,他和饶某1等人在凯旋KTV唱歌,饶某1接到徐某1发来的聊天截图,截图上面显示饶某2称要用刀捅死他。他就打饶某2电话,问其什么意思,饶某2说今天喝醉了酒不想和他说就挂了电话。6月10日上午10时许,他接到饶某2电话,约他去火葬场。他就打电话给艾清、辛泽、查城鹏、饶某1,将这件事告诉他们,希望他们帮他壮点声色,之后,辛泽开车带他们去了火葬场。到了之后,没见饶某2,等了一会还是没见便开车走了。吃完午饭后,饶峰约他去佛岭国际公园门牌楼处去“摆场子”。这时他的一个朋友吴某过来了,听说有人要打他,过来看一下。他为了防身就和辛泽买了五把刀。接到饶某2电话之后,他和辛泽他们前往佛岭国际公园门牌楼处,他将买好的刀放在草丛里面,途中打电话问饶某2来了没,饶某2说正在来的路上,藏好刀后吴某刚好穿一身保安制服来巡逻,他就喊吴某上车抽烟,当时吴某问他来这里干嘛,他就说有点事情要解决一下,吴某当时让他们赶紧走,他跟吴某说没事,之后就一起在车上抽烟。过了没多久,来了三辆车,他们一来就将钢管焊接好的直刀扬在车窗外面,他、艾清、查城鹏、饶某1下车将草丛里面的刀拿了出来,他和饶某1站在最前面,对方的人在停车之后就都拿着直刀从车上下来,大约十几个人,对方的人下车之后就提着刀来砍他们,他和饶某1都用刀顺势挡了一下对方的刀,之后他就把刀扔了开始逃跑,他们本意都没有要砍对方。在逃跑过程中,他看到饶某1被刀侧面砍了一下脚,饶某1就倒在地上,然后就有人围上去砍,之后他一直跑,直至感觉没人追了。22、被告人周姜供述称,饶某2从黑色的CR-V上搬了几把直刀分发到了各辆车上,刀具都是饶某2给的,所有的成员都是饶某2、揭伟超喊来的。组织者是饶某2,打架的人都是饶某2直接叫去或让揭伟超、“小志”叫来的;打架时的刀具及车辆都是饶某2叫来的,买来的;揭伟超负责同对方联络约定打架的地方及参与打架的人员打架;陈某、饶某3、“鲤鱼”是负责开车的,他们没有参与打架。对方的人看到他们三部车开过来之后就全部跑到一旁的草丛中拿出直刀想打他们车子,之后“小志”就带头拿着直刀先下了车,他、揭伟超、卢某、杨某1、杨某2、张某(喊名“麻子”)、“小龙”、“傻强”也都陆续拿着直刀下了车,当时“小志”与对方的人用刀对砍了几秒钟之后,对方的几个人就开始逃跑,他就用直刀朝着其中一个男子的腿部砍了一刀,之后这名男子就往一旁的田畔上跑,由于腿部受伤,当时就跌倒在一旁的水沟里,揭伟超、卢某就上前用刀分别砍了这名男子的左右手,且流了好多血。卢某、杨某1是在现场打了人的,辛志澳、张某、杨某2、小龙、傻强在现场都拿了刀。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姜、刘文文、揭伟超、艾清、查城鹏、辛泽伙同他人积极持械聚众斗殴一次,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姜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在斗殴中将饶某1砍伤,致其腿部受伤跌倒,并继续砍伤其手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文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提起犯意、购买刀具并纠集他人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揭伟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纠集他人参与,并在饶某1跌倒后持械砍打其手臂,系主犯;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艾清受人纠集参与斗殴,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查城鹏受人纠集参与斗殴,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辛泽开车接送被告人刘文文购买凶器、接送其他人员参与斗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经抚州市东乡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艾清、查城鹏、辛泽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被告人艾清、查城鹏、辛泽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二、被告人刘文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三、被告人揭伟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四、被告人艾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查城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辛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歆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人民陪审员  周辉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琼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