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895号原告:吴某,男,195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秀敏,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伟,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女,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林,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计1148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