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民初1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节光兵与刘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节光兵,刘泽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687号之一原告:节光兵,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刘泽彬,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省,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节光兵与被告刘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节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00元、保全费520.00元,均由原告节光兵负担。审 判 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尹九州书 记 员  孙学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