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万州区双河口菲亚迪塑料加工厂与重庆市万州区乾龙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州区双河口菲亚迪塑料加工厂,重庆市万州区乾龙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102号申请人:万州区双河口菲亚迪塑料加工厂,地址万州区双河口庄德塑料包装公司内永佳路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1600770668。经营者:谭其尤,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2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乾龙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厦门路600号双河停车场A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1000055220。申请人万州区双河口菲亚迪塑料加工厂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乾龙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州区双河口菲亚迪塑料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作出(2016)渝0101执保26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谭杰的房产。申请人万州区双河口菲亚迪塑料加工厂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将原担保物置换为谭杰所有的车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州区双河口菲亚迪塑料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合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