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蔡艳红、刘柳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艳红,刘柳松,周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902号申请执行人:蔡艳红,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刘柳松,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周杏芬,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蔡艳红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118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艳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鄂1182执90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刘堂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