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执复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苗宝梅不服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14号执行裁定书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宝梅,薛东东,烟东学,白世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复9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苗宝梅,女,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小区B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沙万胜,延安市宝塔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行人:薛东东,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延源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烟东学,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小区B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白世恩,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一道街创维电器商店。申请复议人苗宝梅不服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1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受理案件后,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薛东东与烟学东民间借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学东名下的房产一套。案外人苗宝梅提出书面异议,称该套房产烟学东在2016年5月6日已经卖给了她,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烟学东出具收条一份。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查明,2012年5月14日,经安塞区法院调解,烟学东与苗宝梅离婚,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债务139.446万元及位于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小区B区9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归烟学东所有。烟学东与薛东东于2013年9月23日发生债务关系。2016年5月26日与苗宝梅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认为,烟学东明知自己资不抵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驳回苗宝梅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案外人苗宝梅在异议中对本案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安塞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其主张是否成立予以审查。安塞区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14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苗宝梅异议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钟延庆审判员 许 斌执行员 孙献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