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陶菊与安徽腾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菊,安徽腾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474号原告:陶菊,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安徽腾巍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亚涛营业执照注册号:341622000054960住址地:蒙城县逍遥北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菊与被告安徽腾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菊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