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刘美连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刘美连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0791768411,单位地址:邵东县石株桥乡留传村木瓜组。法定代表人:刘美连。诉讼代表人李臻珍,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邵东县。被告人刘美连,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于,汉族,高中文化,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邵东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6月1日被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7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被告人刘美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单位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刘美连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单位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臻珍及被告人刘美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臻珍及被告人刘美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刘美连与他人合伙在原石株桥乡留传村(现灵官殿镇思远村)沓岭排山上开办采石场。2013年10月9日,刘美连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了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由刘美连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该公司的生产与安全管理,负责安排人员在沓岭排山上开山采石等工作。2016年6月13日,邵东县林业局对被告单位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之后,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因采石及消除安全隐患需要,经股东口头会议决定,由刘美连安排人员,在未取得林地占用许可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占用并毁坏了用材林地16.8亩。2017年5月8日,被告人刘美连自动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20日,邵东县司法局出具了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刘美连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臻珍及被告人刘美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1、刘某、周某、罗某2、桂某的证言,勘验笔录,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占用林地地类面积认定意见书,补充说明,邵东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到案经过,邵东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被告人刘美连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刘美连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现场指挥,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被告人刘美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属企业法人单位,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应采取双罚制,即在单位承担罚金责任的同时,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被告人刘美连作为被告单位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该公司的生产与安全管理,负责安排人员开山采石,依法应追究被告人刘美连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美连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美连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关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可对被告人刘美连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清。)二、被告人刘美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姜俊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康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