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豪威富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铜锋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豪威富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铜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51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国际贸易中心B幢103、104室。法定代表人高德康。委托代理人刘欣,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豪威富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镇浒西村。法定代表人秦惠明。被执行人江苏铜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许静。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豪威富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铜锋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江苏豪威富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3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按月息16.25‰计)。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江苏铜锋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沙蠡路的房屋(熟房权证沙家浜字第××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江苏豪威富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江苏铜锋贸易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铜锋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元,另外对被执行人江苏铜锋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为本案债务设置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沙蠡路的房屋(熟房权证沙家浜字第××号)进行司法拍卖并成交,申请人对得款可依法优先受偿。对于其他执行标的,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豪威富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碧溪镇浒浦浒西村房产,有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浦江路18号1-5幢、43幢房产,上述房产均被他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江苏豪威富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有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执行到位的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