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467号原告: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周界路北立交桥东。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中,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新东街*号院*号楼*******房。法定代表人:程鸿鸣,总经理。原告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依照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同一被告起诉的案件尚未结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乔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