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会堂与杜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会堂,杜敦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479号原告:董会堂,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敦才,男,52岁,汉族,农民。原告董会堂与被告杜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董会堂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会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齐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高宏伟书 记 员 尤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