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276号原告赵某,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回族,住上蔡县。被告王某,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宣判前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毕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