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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8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卫祥诉宋建鹏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卫祥,陈朝煌,瞿伟岗,宋建鹏,芮航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宋蕾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8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卫祥,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乡。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朝煌,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台湾桃园县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瞿伟岗,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赞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建鹏,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芮航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158号1幢1层P17室。法定代表人:宋建鹏,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蕾,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上诉人沈卫祥、陈朝煌、瞿伟岗因与被上诉人宋建鹏、芮航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宋蕾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沈卫祥、陈朝煌、瞿伟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卫祥、陈朝煌、瞿伟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卫祥、陈朝煌、瞿伟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679元,减半收取计21,339.50元,由上诉人沈卫祥、陈朝煌、瞿伟岗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军欢审判员  成 阳审判员  朱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