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志秀、郑志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志秀,郑志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214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法定代表人:张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钟,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志秀,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郑志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秀、郑志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6.5元,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吕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