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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肖术高、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术高,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肖术高,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敖江。法定代表人郑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术高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69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冻结、拍卖被执行人��下座落于敖江镇1层楼屋,敖江镇工业小区房屋一幢,土地使用权,现因在本次执行期限内无法拍卖完毕财产,因此本案宜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增忠审 判 员  林善达代理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凌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