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军诉周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军,周锦,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军,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锦,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1001、1002、1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桂先,总经理。原审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工业区金张支路688号2-3幢。负责人:章立。上诉人郭军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6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军上诉称,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及劳务作业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属劳务合同纠纷,该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周锦受让孙某、杨某的债权,故上述管辖约定对其有效。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金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