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鑫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腾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鑫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腾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217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鑫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罗四路15号3号楼101。负责人:段家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腾鑫,男,1994年2月2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鑫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腾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鑫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