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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荣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荣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304号原告: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越秀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晓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胜周,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荣富,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有关权利主体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坤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