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隋小波与李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小波,李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967号原告:隋小波,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信,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小波与被告李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隋小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小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隋小波负担。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施娅 来自